A. 什么是电信网络诈骗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话、网络来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

天上不会掉馅饼,如果不贪图小便宜,不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语所诱惑,就不会被骗,

B. 为什么会经常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各种诈骗侵害的群众却屡屡遭遇“公安不立案、法院不受理、检察院不能通过”的尴尬局面,不是每个人都会像徐玉玉、宋振宁被骗案一样得到专案组的帮助。除了人员不足、精力有限、花费公安单位经费等常规性的理由,毕竟个人闯出恶果不应由公安单位公共财政买单。有些执法部门的不作为到底是嫌涉案金额太小,还是压根就从来没有把老百姓的利益放在心坎里?
电信、互联网宽带服务商、银行、支付工具、婚恋网站部门仍然会独行其是。170、171虚拟运营商号段成为诈骗“重灾区”并非一朝一夕之事,管控不严的漏洞也早被广为诟病。但有些地区的工信、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却迟迟没有“重拳出击”,在一定程度上其实是助纣为虐。实行实名登记并建立完备的数据库、多人众筹、多点、多地、跨国国际合作监控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多方联动严厉整治“伪基站”,不再让电信网络诈骗处于失管放任的状态,这到底是一个技术难题,还是一些人员的观念难题?
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仍然会见利忘义。实际上,让公众不堪其扰的不仅仅是诈骗短信和电话,培训机构“温馨”致电学生及家长,保险公司“热情”问候有车一族,“好心战友”凭借真实的家庭信息“捎”走军属的财物,都足够让人胆战心惊:自己到底还有多少隐私是真正保密的?当徐玉玉申请助学金两天之后就被不法分子以发放助学金为名行骗,当扬州的黄女士因为网购的所有信息被“淘宝客服”说对而被骗6000多元,这仅仅是个巧合吗?虽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已经入刑,但执行起来恐怕多是懒驴上磨或有心无力。信息的出卖者获得了廉价的报酬,但受害者却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到底是法律的无奈,还是人性的悲哀?当然也有电信网络诈骗诈骗犯都是流窜作案,不易抓捕、反侦查能力超强、四处24小时跑。小地方警察根本抓不到。
的确,公民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受骗者都是心理有阴影,受到周围人和环境虐待、不公正待遇,明知是陷阱,偏要往里跳。受亲友、周遭人伤害,对生活绝望。不然一提钱谁会理,一提钱人就知道想骗钱的了。还有普通百姓包括警察专业人士也无法辨别骗术。骗子都是上去给人巨额利益诱惑,利用法律、银行支付工具、投资漏洞洗钱。还有受害者不会网购、使用网银、支付工具,没有相关知识,骗取银行卡转账支付绑定手机的手机验证码。当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当地邻居都是知道的,应加大举报奖励金额。同时自身应加强防范意识和维权观念,但仅凭一己之力实在无法抵挡科技化、专业化、隐蔽化、流动化、复杂化、团伙化的诈骗行径。近几年,全国电信诈骗平均每年致群众损失100亿元左右,面对如此猖獗的“洪水猛兽”,有关部门不能再沉默不语心慈手软了,也不要等到闹出人命了、媒体披露了、大众关注了才江心补漏临渴掘井。

还有要从电信方面一些通信运营商却少有作为,暴露出监管方面存在不足。
被用户标记了上万人次的骚扰电话,仍在疯狂扰民甚至害人,电信企业的不作为是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一是以“我付费我使用”为挡箭牌,明知是骚扰诈骗电话却放任其恣意横行;二是明知是假冒的“10086”“110”“955**”等号码,却任由改号软件通过电信平台透传;三是公然有令不行,把落实工信部电话实名制当成耳边风,实体运营商与虚拟运营商利益合谋,为促进销售,任由归属地和用户不明的170/171号段成为电信诈骗“重灾区”。
种种不作为表现,究其实质,都是利益驱动使然。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追求利润增长点,获取更多经营收入,不惜让电信通信平台成为骚扰诈骗电话扰民害人的载体,不惜让电信宽带业务成为诈骗分子违法犯罪的帮凶甚至“内鬼”。2015年央视“3·15”晚会聚焦骚扰诈骗电话为何如此疯狂时,就曾直指,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电信在为骚扰电话提供各种支持,甚至给“10086、110”955**之类的诈骗电话一路开绿灯,即使发现诈骗电话显示虚假主叫号码,仍然允许透传。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作为个人,应该诚信立世。作为企业,尤其是事关公益民生的大型公用事业国企,电信运营商更应诚信守法经营,树立一份社会责任感,不能将社会效益远远抛诸经济效益之后,让商业利润蒙蔽沦丧了应有的业界良知。
一些电信宽带企业懈怠失职,沦为骚扰诈骗电话的帮凶乃至“共犯”,导致广大电信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它们可谓是难辞其咎,其责难逃。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持续改进电信服务、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是电信宽带运营商应尽的法律义务,其对阻止骚扰电话不作为,让广大用户蒙受各种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涉嫌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有违消费者通信安全“守门人”的身份,应按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情况,承担违约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这方面,已有“电信服务违约应担责”的司法判例,如去年7月,广州天河法院对一起“改号”电信诈骗案作出判决,判令广州电信承担违约赔偿1万元。
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揪出电话诈骗的元凶和帮凶,如何避免悲剧重演,才是当务之急。

察看舆论,不少人把信息泄露当做靶心,批来斗去。认为只要把住信息关口,“徐玉玉们”的悲剧就可以避免。其实,正如山东省政协委员王夕源所说,若还提“强制实名登记,严防信息泄露,不接陌生电话,提高防范意识”等建议,纯属老生常谈,案件依旧难免。同时,也给官员不接群众的“陌生电话”找到了借口,和谐社会也将遭遇越来越多“不和陌生人说话”的尴尬。实际上,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的泄露是不可避免的,“堵住信息漏洞”就是一句空话。换句话说,个人信息泄露不过是电话诈骗的帮凶而已。
忠言逆耳利于行。这位委员对个人信息发布的观点,意思很明确,多数骗子就是在广种薄收,打一千个电话,发一万条短信,只要有一人上当,他就净赚。十多年前,新华社记者就去过福建安溪,听到骗子们说“不是我们聪明,是那些人太笨了”的警世之言。“不知道为什么会有这么傻的大鱼,收钱都收到手软了,对方还意犹未尽,非要再上当。”所以,声嘶力竭地喊叫“堵住信息漏洞”,无异于掩耳盗铃。
难能可贵的是,王夕源委员接下来说,虚拟电话除了敲诈外,也不是金融诈骗的充分条件。这里,只有银行转账才是电信诈骗得逞的必经手段。因此,银行“假账户”就是电信诈骗得以实施的隐匿元凶。未来,只有把住“银行账户实名”的关口,就能扼住电信诈骗猖獗的咽喉。此次“徐玉玉案”的涉案电话,是实名登记;涉案账户,不知道是不是实名登记?警方如何破案,我们还不清楚。但是,几天时间警方能够迅速破案,一定是骗子留下了铁证和尾巴。
今天,我们再一次发现,电信诈骗致死案发生后,警方曾预告电信诈骗使用的非实名制虚拟号码,给破案造成极不乐观的难度。如今,犯罪嫌疑人已被全部抓获,这说明电信诈骗不是不能及时破案,而是要看社会压力和重视程度。这其中的讽刺意义,不可不重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蠓虫儿飞过去还要留个影子呢”,骗子再高明,不可能来无影去无踪。这个踪迹就是骗子们至关重要的银行账户。
因此,还是接受王夕源委员难能可贵的建议吧。他说,改革我国银行可多开账户且对假账户“概不负责”的制度设计,银行必须承担开户的身份认证责任。同时,向境外账户转账要增加短信核实或延时措施。未来,只要通过虚假账户实施的金融诈骗,涉事银行除了要对被盗资金负有追查和“买单”责任外,相关责任人也要分担开设虚假账户造成的损失。由此,即可从源头上确保银行账户的真实性与可溯性,从而彻底斩断电信诈骗借转账而销声匿迹的犯罪通道。

C. 为什么说电信网络诈骗,而不说移动网络诈骗或者是联通网络诈骗

这属于躺着中枪,用词不规范。电信可以起诉这种不公。应该统称网络诈骗

D. 网络信息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E.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指的是哪些案件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F. 电信网络与电信诈骗有什么关系

电信诈骗和网络诈骗都属于诈骗活动,两者区别如下:
1、工具:电信诈骗主要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网络方式实施诈骗,网络诈骗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
2、目的:电信诈骗实施诈骗的目的是诱使受害人给诈骗分子汇款或转账,网络诈骗以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目的。
3、方式:电信诈骗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网络诈骗则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

G. 电信诈骗与网络诈骗有哪些区别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展,网络也慢慢的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网络在给大家提供方便的同时,不法分子也把目光转向网络,各种层次不穷的手段诱惑你,骗取你的钱财,人们经常听到的是电信诈骗,也就是通过手机短信电话实施的诈骗还有就是网络诈骗,通过钓鱼网站等手段进行诈骗,那么网络诈骗与电信诈骗的区别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

电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
2016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再度明确,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增强自我意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现在很多网页挂马都为广告方式使网友中毒,所以不要贪速度,很容易就一不小心点错。为电脑安装强有力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定时更新,提防黑客侵入。
一、诈骗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H. 国家为什么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从2000年新千年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人员中的一些败类及一系列技术工具的开发出现和被使用,电信诈骗迅速在中国发展蔓延,这些电信诈骗人员很多都是技术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和现代的技术等实施的非接触式的诈骗可以说是迅速地发展蔓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仅2008年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这四个省市因电信诈骗市民损失近6亿元。
电信诈骗起初是一些台湾人跑到大陆针对台湾群众进行诈骗。随着手法的不断传播,内地越来越多的人也仿效其手段进行电信诈骗,甚至出现电信诈骗村。
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而且是非特定的,采取漫天撒网,在某一段时间内集中向某一个号段或者某一个地区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各行各业都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受害者,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
2015年10月9日,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一次会议。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会上表示,针对猖獗的电信诈骗,将抓紧研究建立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工作机制,提高涉案资金查控效率。

I. 电信诈骗能通过网络技术追回来么

有人说“吃一堑长一智”看来不全对,这句话应该因人而异。

J.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和花样有哪些

1、退税诈骗。犯罪份子通过非法渠道获悉购车人的电话号码后,冒充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打电话给购车人谎称要退车购税,诱骗购车人到ATM机上按其指令操作以此骗走购车人银行卡上的存款。
2、中奖诈骗。犯罪份子假冒公司工作人员或者公证处工作人员,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向受害人谎称其中大奖,叫受害人将“所得税”、“公证费”、“手续费”及“风险抵押金” 等存入其指定银行帐号,其再向受害人兑现支付“奖金”,以此骗取受害人钱款;部分犯罪团伙雇用人员到我市城乡推销奖票或附有刮奖的产品宣传单,受害人刮开后大多都会中10万或20万以上的巨额大奖,犯罪分子又慌称以“支票”形式全额兑现“大奖”,叫受害人将“中奖所得税”、“公证费”、“手续费”及“风险抵押金”等存入其指定银行帐号,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款。
3、培训诈骗。犯罪份子假冒消防、税务、工商、海关等国家机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以传真形式向公司、企业等单位发“培训通知”,要求其派员参加培训,并叫公司、企业将“培训费” 打到其指定的银行卡帐户上,以骗取钱款。
4、家人遭遇意外诈骗。犯罪份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及其在外地打工、学习、经商的家人的电话号码,先故意电话滋扰身在外地的家人,待其不耐烦而关机后,犯罪份子迅速打通受害人电话,假冒医院领导、警察、老师、朋友的名义,谎称其在外地的家人意外受伤害(如出车祸、被人打杀伤、被人绑架)或突然患疾病急需抢救治疗,叫受害人赶快将“抢救费用”或“赎金”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以此骗取钱款。
5、朋友急事诈骗。犯罪份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的姓名及电话号码,打通受害人电话后以“猜猜我是谁”的形式,顺势假冒受害人多年不见的朋友,谎称其到受害人所在地的附近遇到嫖娼被罚、交通事故赔钱、生病住院等“急事”,以借钱解急等形式,并叫受害人将其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以此骗取钱款。
6、虚假购物诈骗。犯罪份子以手机短信、打电话、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向受害人低价“推销”时尚商品或手枪、迷药、信号接收器、遥控监听器、特殊功能眼镜等违禁物品,以交“风险抵押金”、“税款”、“手续费”或“先付款再发货”等名义,叫上当受骗者将现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此骗取钱财。
7、冒充黑社会杀手诈骗。犯罪份子通过不法手段获取受害人的姓名、移动电话、家庭电话等信息,以手机短信或打电话的手段向受害人谎称其受黑社会的雇请要加害于受害人及其家人(宰手断腿、挖眼割鼻等),给受害人造成心理恐惧,让受害人“出钱消灾”,诱使受害人将钱款汇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此骗取钱款。
8、ATM机贴假提示诈骗。犯罪分子将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的插卡口破坏,并在银行自动取款机(ATM机)贴上假冒的“银行提示”,诱使取款人打其假提示上的假银行服务电话咨询求帮,由假假银行工作人员套取得取款人银行卡号及密码后,骗走取款人的银行存款。
9、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诈骗。犯罪分子捏造受害人在某商场的消费记录,冒充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受害人,宾提出要帮助受害人的信用卡升级,步步诱骗受害人泄露银行卡密码后,骗转走受害人存款。
10、虚假招工、婚介诈骗。犯罪分子以短信、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发布虚假的招工、婚介信息,以交报名费、面试费、服装费、介绍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诱使受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帐户,以此骗取钱款。
11、虚假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诈骗。犯罪分子通过短信、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发布可办理高息贷款或信用卡套现等虚假的业务信息,以提前交纳手续费、税款、利息、代办费等名义,诱骗受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帐户,以此骗取钱款。
12、虚假致富信息转让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或短信、电子邮件、QQ、MSN等方式发布有快速致富及技术资料要转让的虚假信息,以提前支付定金、转让费、公证费等名义,诱骗受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帐户,以此骗取钱款。
13、虚构信息威胁诈骗案。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短信或电话,以虚构投毒、公布隐私、绑架、爆炸或以举报受害人违法等为要挟,欺骗受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帐号内。
14、虚构反洗钱诈骗。犯罪分子假冒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手机短信或电话向受害人谎称有人举报其银行存款涉嫌洗钱犯罪行为,假意为了受害人的资金安全,套取受害人存款开户行及银行卡(存折)卡号(存折帐号)、密码号后窃转走受害人存款或以叫受害人将存款转到其提供的“安全帐户”的手段,骗走受害人存款。
15、冒充小姐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假冒小姐、坐台女,虚构自己曾经和受害人有嫖宿行为,谎称自己或家人遇到急事和困难,以要求资助、不然就要举报相要挟,欺骗受害人汇款到其指定的银行帐号内。
16、冒充电信、公安、银行工作人员诈骗。近期,又有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受害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后,分别假冒电信、公安、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受害人谎称其电话欠费。当受害人回答没有办过这个电话后,犯罪分子假冒的“电信局”工作人员就把电话马上转到所谓的“公安局”,假冒的“公安民警”就谎称:最近有一批诈骗案发生,诈骗人员盗取了很多老百姓的身份信息和银行信息,我们把电话转到银行,叫银行帮你查一下你的银行信息是否被盗了。之后转到“银行”,“银行职员”接电后一查,马上说“不得了,你的银行帐户已经不安全了,马上把银行所有的钱转到我们指定的一个安全帐户上”。老百姓一听,完了,就按“公安局”和“银行”的吩咐去办理,以此骗取受害人钱财。
17、冒充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不法手段获悉企业负责人姓名及其电话号码后,假冒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给企业负责人或办公室人员打电话,谎称要给企业解决困难或提供帮助,以要求企业赞助或借款解急等名义,要求企业将钱打入其指定的银行帐号内,以此骗取钱财。
18、新型网络QQ诈骗的作案手段。罪犯应为结伙作案,其中分工明确,有人负责和被害人聊天,实施诈骗行为,有人负责提款。犯罪分子一般先和网友视频聊天窃取对方个人资料和真人视频,然后利用黑客程序秘密盗取其QQ号,冒充QQ号码的主人,诈骗QQ资料中的亲戚和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