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版权归属问题

你们事先有约定,版权归网站,而你只享有署名权。如果他们已支付给你费用,你们专的合同已属经履行完毕,版权已经归网站,他们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不能主张合同无效。

如果网站没有给你署名,你可以请求他们署名,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B. 国家对版权归属怎样规定的呢

版权(英文名称:right)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
《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对著作权归属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供参考:
第二节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C. 网站程序开发的版权归属问题,如何在合同内确定。

一个合同涉及很多问题,不可能简单一句话为你解答明白,合同中的一个事项与其他事项都有关联;建议你还是委托专业律师草拟一份合同,费用不多,又能避免很多法律问题。

D. 关于版权归属权的问题

网站的行为属于来侵权源行为,对于侵权者来说,原作者提供再充分的证据他们也会告诉你“不够充分”,使侵权行为在“查无实据”的状态下持续下去。因此,你必须和网站所在地的版权局取得联系,请求他们用法律手段纠正网站的违法行为。你提交的出版合同,我认为证据足够了。

E.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原则是什么

我国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一、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这一方面是尊重作者也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为了方便委托人有效的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其归属的仅限于著作财产权,而不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只能属于受托人。

二、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如下的限制:

(1)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现实中,有些艺术摄影企业为了垄断顾客日后的加印照片生意,借口对顾客的艺术照有著作权,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扣留照片的底片。对这种行为,顾客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比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不论委托人是否将该商标注册,都不得再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服务上使用该标识,也不得许可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F. 自媒体公司是怎么取得影视版权的

您好!
如果您是要进行创收盈利且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您可以通过与版权方签订合同来获取改编发布资格;但如果您只是单纯性的分享, 不包含任何盈利性质,您需要标明出处,一般不进行恶意传播,不会构成侵权。

G. 自媒体账号买卖合同怎么拟定

不同的抄平台会在注册协议中写明非本人操作引发的相关法律后果由谁承担,买卖合同怎么签是你们双方之间的合意,不过一旦发生纠纷,账号所有人本人的抗辩不能用来对抗第三人,对于出售账号的本人——卖方来说风险很大。

H. 委托创作合同的作品归属问题

. 民事合同成立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即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
即使是所谓的“买断性合同”,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单方若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都有可能无效或最终被撤销。

2. 《著作权法》第十条中规定作者享有17项著作权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可以作相应处分的。
著作权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与他人签订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约定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利。
若属于委托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故为争取自己最大的权益,你亲戚为你作的修改是正确的(由委托合同变更为专有使用权许可合同),当然双方协商之后最终你也可能要得更多。

相关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I. 自媒体传播作品认定

当前自媒体发布内容版权保护的困境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其次是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三是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四是如何追究侵权责任

(一)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

版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争议不断法律对版权保护设有门槛,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能构成作品须为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某种形式复制的脑力劳动成果是否构成作品与字数无关与形式无关,关键在于独创性,但独创性的判定本身也是充满争议的对于独创性的判定,英美法系采用额头出汗原则,即创作者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性创造劳动即可相较之下大陆法系的判定标准较高,我国传统版权制度下理论界认为独创性的判定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作者独立完成,即一件作品的完成体现了作者自己独立的选择取舍安排或设计,不是按照已有形式复制出的,也不是按照既定的程序或手法推演而来的;二是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自媒体发布内容中一些流水账式的生活记录或情感表达自然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但像微博中的一些微小说微电影微诗歌等,创意新颖表达独特,则称得上是著作权旨在保护的作品

在传统媒体时代,判断独创性一定程度上由行业标准衡量有专业人士把关,门槛较高;而在自媒体时代,信息创造和分享的平民化低门槛高速传播无疑使得独创性这一标准的主观性不确定性的缺点越发凸显,这一法定标准在实践中难免操作困难引起争议不断对此,有学者从媒体的本质出发从传播学的角度审视提出了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判定标准与传统的独创性标准相比,这一判定标准的优势和合理之处在于三个方面:
一是符合自媒体发布内容被创造和分享的意义,自媒体为用户提供平台和用户使用自媒体创造和分享信息的意义就在于创造分享传播对自己他人甚至社会有价值的信息,在自媒体背景下没有传播价值的信息不值得著作权的保护;
二是相对客观容易确定,在自媒体平台上,可以通过技术大概掌握信息的传播状况,是否具有传播价值成为一个相对量化的标准,客观性强;
三是这一标准具有自我更新与时俱进的能力,信息是否具有传播价值必然是与时代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变化相关联的,而且在自媒体时代,这样的变化更是显而易见

除了传播价值的标准外,也有相对传统的观点认为是否构成作品应以知识价值为标准,即判断其内容是否对人类文明有价值,但是这样的标准过于主观,难以量化;且在现代的网络环境下,多元的价值观使得这一标准难以衡量

当然,是否具有传播价值的标准可以作为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有益补充,但绝不可能替代独创性的标准独创性的标准所指向的作者独立完成,体现一定的创作高度及作者的个性的要求仍然是自媒体发布内容受到版权保护的前提

(二)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自动取得,但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自媒体平台往往通过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作出限制由于目前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尚无规范,一些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平台对这一问题的限制各不相同

2013年5月腾讯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部分被指是霸王条款,引起了媒体性质网站对知识产权界定的讨论微信协议的知识产权声明将用户发布内容的版权限制为:腾讯在本服务中提供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网页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等)的知识产权均归腾讯所有,但腾讯用户在使用本服务前对自己发布的内容已合法取得知识产权的除外这样的条款被自媒体发布者质疑:我写的微信,版权却不属于我?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腾讯公司协议中的知识产权声明实质上并不构成对用户版权的限制,但对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确实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媒体平台一般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用户所有,同时用格式条款约定永久性授权例如新浪微博的用户协议:对于用户通过微博服务公开发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豆瓣的用户协议第10条第2项:用户在豆瓣上传或发布的内容,用户应保证其为著作权人或已取得合法授权,并且该内容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用户同意授予豆瓣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或转让的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豆瓣将有权以展示推广及其他不为我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

这样的条款极易引起争议,但由于一方面自媒体发布者很少关注平台的电子协议内容,很少关注版权归属的约定;另一方面尙无法律规范,所以这样的格式合同大量存在如何认定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归属成为版权保护的一大困境,需要进一步规范

(三)如何认定抄袭发布转发转载等是否为侵权行为

版权制度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在著作权法中又存在合理使用默示许可法定许可等规定,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这些规定也往往被用作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抗辩理由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的版权保护问题,实践中最常出现纠纷的是抄袭发布转发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三种行为,对于这些行为是否为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不同的结果和依据

1.抄袭发布行为构成侵权

抄袭发布行为指的是,将他人发布的内容几乎不做修改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发布在自己的自媒体平台上,未给原始作者署名,也没有注明出处,也就是盗版贴对此行为的抗辩理由认为侵权人抄袭发布一般是出于喜欢,没有盈利目的,可以适用合理使用的规定免责;或是抗辩说原始作者将内容公开于网络就是为了信息能够共享,符合默示许可的规定但是是否侵犯著作权与是否有盈利目的无关,而且不论是合理使用还是默示许可都仍然需要做到为原始作者署名注明出处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或在网络上传播他人作品,构成侵权抄袭发布是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2.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

与抄袭发布不同,转发行为专指转发他人已发布的内容同时注明作者及出处的行为而且现在大多数的转发行为都是按照自媒体运营商提供的转发功能键进行的简单的格式化的操作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依据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根据合理使用的规定为了平衡作者权利与社会公众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研究或欣赏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或者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在引用时注明作者及出处,则不构成侵权二是根据默示许可的规定默示许可是指从著作权人的行为可以推定其对某人使用其作品不会反对,则不会构成侵权

对于转发行为,从实践当中分析,用户转发信息多是出于喜欢,所以想要分享和传播,难说是用于个人学**研究或欣赏;对于介绍或评论,其对于转发内容的介绍或评论须独立可构成作品,这样的高门槛导致用合理使用的规定来解释转发行为的合法性有些牵强用默示许可的规定来解释则会更加合理:在大多数的自媒体平台中,转发都是其基本功能之一,用户申请注册使用的行为即可推定为对转发行为的默示许可

3.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

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也经常出现著作权纠纷,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构成侵权这种行为是相互的,具体表现为:未经许可,将他人在自媒体上发布并享有著作权的内容转载或使用在传统出版物中;未经许可,将他人刊登于传统刊物中的作品数字化并发布分享于自媒体平台中有人援引著作权法中法定许可的规定为这种转载行为辩护,法定许可是指作品刊登后,除声明不得转载外,其他报刊杂志可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不需征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实践中自媒体与传统媒体之间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多未支付报酬,况且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与传统媒体意义上的刊登一视同仁也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自媒体发布内容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关键在于合理使用的界定传统的版权制度中合理使用的界定分三步:首先原始作品是否已公开发表;其次是否构成适当引用;最后引用是否注明了作者及出处但是在自媒体领域这样的方法并不能准确地界定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或是著作权侵权例如自媒体发布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明显构成作品的内容,首先存在争议的是其是否构成公开发表公开发表是指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作品内容,而微信朋友圈的特点便在于点对点的沟通,朋友圈内的人一般是特定且数量有限的,是否因此可以断言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公开发表?随着平台的普及,朋友圈中动辄数千好友的微信大号普遍存在,如何判断何种情况构成公开发表?

网络技术的发展异常迅速,各种自媒体平台的功能开发周期短速度快,固守传统的制度观念无法适应新发展带来的挑战对于自媒体发布内容构成合理使用还是侵权的认定,应当更偏向于对主观过错和客观损害结果的判断,而将是否构成公开发表这样的因素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根据当时当事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